-----公司地产被卖,为何得不到赔偿?
我公司的土地及9间平房,在2017年旧城改造拆迁活动中,在没有得到通知,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被宁津县相关部门,将该块土地出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是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顺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陈万春。
2006年,宁津县国土部门为了给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将宁津县临南路西侧的一块1225平方米地从仁义生村征用,同村委会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写明了已向村里缴纳费用3.68万元,该款由公司前法人交纳。
2009年,公司又按照国土资源局要求,缴纳了征地审批费用、勘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规划测绘费共计元。在山东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县国土部门诺先使用土地,后发证。我于2010年在此处修建了一幢2层楼房和9间平房。
2011年,县领导指示将2层楼房迁移到梨园村,因此该地只剩下9间平房。我公司将该9间平房,租赁给个人开设老年公寓,一直使用到2017年该地被纳入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建设。
拆迁开始后,我拿出与县国土部门的转让,征用,使用权等一系列证据,但县拆迁办拒绝给予补偿。无奈,多次协商未果后,公司将宁津县相关部门起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我公司拆迁的土地及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然而,相关部门以我的土地不属于被征收安置范围为由,向法院进行了答辩。聊城中院忽视我方的诉讼请求,忽视我方的相关证据,忽视该地已出让给开发商的事实,采信宁津县相关部门的口头陈述,以我的房屋不在征地范围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起诉。请问,如果不在征收拆迁范围,为什么会出让给开发商?
随后,公司为了证明该地在拆迁范围,向公证机构申请对此次事件涉及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公证,拿到了公证书。并再次向聊城中院对宁津县相关部门进行了起诉。这次,面对能够证明我公司土地和9间平房在征收拆迁范围的权威证据,聊城中院又以2011年搬迁二层楼房时土地给过我们补偿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
然而,在县自然资源局给我们的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中写道:经查,2011年因我单位未参与补偿协商事宜,并不知情。可以看出:县自然资源局做为土地管理部门(以为本案的被告)不知道该地是否给予补偿,聊城中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判断在2011年搬迁二层楼的时候已经给了我方土地补偿。
为什么第一次,相信对方的话,说我的土地不在拆迁范围内,而无视我的所有合同书,及视频、照片等资料。
为什么当我拿到公证以后,又换了个说法,在国土资源局都不知道是否补偿给我的情况下,就说已经给过我补偿?那补偿的证据又在哪里呢?
我恳请相关上级领导部门,将事情全面调查清楚,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不要让我的房子和土地,就这样白白没有了。也感谢各路媒体人士对此事的持续关注与支持,在这里感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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