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总经理工资合同,总公司能否支付分公司合同工资?

2025-02-08 22:01:33 证券 ads

和分公司签的劳务合同,工资是总公司发的,劳动仲裁要告的话,告哪个...

1、和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只能起诉总公司,因为分公司在法律上没有法人资格,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其他的民商合同争议,其法律风险都一定是由总公司承担的。作为分公司来讲,既没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也没有法人代表,一般分公司只有负责人。

总公司能否支付分公司合同工资?

1、若确实与两家公司合法建立雇佣关系并彼此知晓确认,同时薪资支付合理合法,则分别支付薪酬完全合法;然而,如仅与一个公司有劳动契约,而其他无法律依据付薪水,该行为或许构成违法,例如偷逃税费、虚报劳动报酬等;再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或限制是否违约,亦需考虑在内。

2、该分公司人员工资款可以从总公司里转账到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人员工资款从总公司转账到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财务管理方式。这种操作主要是为了方便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和财务管理。

3、您好,由于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因此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实质上属于总公司的员工。按我国劳动法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工资,这些都是劳动者的权利。

4、分公司是可以找总部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我觉得你说的是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那么你不能找总部。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吗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分公司是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这些机构处理一些日常事务,但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与员工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需遵守该法律。而国外公司的办事处或分公司因非独立法人,不符合适用条件,自然无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可以跟总公司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并且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明确,具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即使与市、县电信分公司签订合同,只要省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该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子公司总经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三十七条,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概念解除的。劳动法 也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可解除的。

有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解聘原总经理同时要物色好新的总经理,新总经理的聘任在董事会上一并通过,前者下马,后者上马,少耽误工作。第拿下王某总经理职位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双方还是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

母公司总经理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合同如何签?

1、法律主观:从母公司到子公司,子公司是单独的法人,所以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份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分公司签劳动合同时法定代表人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从母公司到子公司,首先应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后再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分公司与总公司签什么合同?

1、可以,可以跟总公司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分公司签订合同和总公司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分公司签的合同和总公司签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完全是一样的,就是说合同的内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受到保护。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会是因为签合同的主体是分公司,关键是和分公司合作的项目,本来就应该和分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有签合同的权利。

3、分公司中标后,并不能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是隶属关系,对于分公司中标的,可以向总公司报告,并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在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4、总公司可委任分公司签署合同,在此情形下,分公司即为本公司之代理人,双方形成代理关系。在总公司许可范围内,由分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通常均属有效。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与之合作时,必须审查总公司对其授予之授权委托书,确保分公司有明示的权限对外签订合同及掌管的权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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