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存在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然而,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往往不可行,因为合同约定的基础不存在。因此,实践中更常见的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即按照定额进行结算。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进行结算;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施工方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主张由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方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法律分析: 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但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为合格,那么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结算付款。 如果竣工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施工方需进行修复。修复后若能通过验收,双方同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但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工程款主要遵循以下方式:若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价款收取工程款,差额不予支付。如果工程完工但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可参照前述办法结算工程款。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则不予支付工程款。若合同无效时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应立即停止施工。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的结算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若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准进行结算支付。其次,如工程竣工后检验不合格,施工方需承担修复责任,修复后验收合格,双方同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在此期间,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工程款主要遵循以下方式:若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价款收取工程款,差额不予支付。如果工程完工但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可参照前述办法结算工程款。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则不予支付工程款。若合同无效时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应立即停止施工。
2、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是: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进行结算;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施工方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主张由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方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的结算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若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准进行结算支付。其次,如工程竣工后检验不合格,施工方需承担修复责任,修复后验收合格,双方同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在此期间,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4、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但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为合格,那么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结算付款。 如果竣工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施工方需进行修复。修复后若能通过验收,双方同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但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5、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时,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此规定源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便合同无效,若工程满足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仍能依据合同条款,主张合理的工程价款。
6、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1、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时,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此规定源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便合同无效,若工程满足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仍能依据合同条款,主张合理的工程价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法律分析:第一,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意见一认为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没有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意见二则认为应当受理,但是不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上述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若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如下:如果修复后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反之,修复后工程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
1、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有二种。首先,如果施工已经完成且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的方式进行,但价款的差额不予支付。其次,如果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验收合格后,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结算。如果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则不予支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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