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纳方式: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且缴纳比例相同,均从工资和单位资金中扣除。缴纳比例:个人和单位均需缴纳的比例为工资的8%。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如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等。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上缴工资卡,以后每个月的收入都将由法院来进行支配,负债人每个月定期到银行领取,当地*生活费。
2、法院可以执行公积金划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3、住房公积金能执行。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予以执行。*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已经覆盖了包括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深圳、西安、太原、沈阳、南昌、武汉、石家庄、杭州、郑州等在内的多个大城市。这些城市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已经接入了全国范围内的便捷转移服务系统,使得职工在面临单位调整或工作变动时,可以更加高效地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据悉上海已于今年3月31日为第一批上线城市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深圳也在5月底接入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跨省、市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无需再往返两地,只要在转入地即可办理完成。
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等20多个城市已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转入地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会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注意:目前已有包括北京、上海、福州、广州等在内的20多个城市接入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但具体接入城市可能会随时间有所变化,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询。
北京公积金可以线上办理异地转移,具体网上办理方法如下:途径一: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 登录小程序:在微信、支付宝、部分银行客户端搜索“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并进行登录和注册。申请转移:在底部菜单栏选择“转移接续”业务,根据页面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
1、年金昌市六险一金缴纳基数和比例是多少,下文就随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1、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电话是12629查询。也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中心查询或者登录官网查询。
2、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2010年6月20日由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此办法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行为,保护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审批及管理提取事务。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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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的。只要符合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商转公积金业务的。
5、李春风的原工作分工涉及多个重要领域。他主要负责金融保险以及投融资和企业上市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的全面指导,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日常协调,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工作。此外,他还协助管理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的事务。
6、负责金融保险、投融资、企业上市工作。分管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管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联系人行金昌市中心支行、金昌银监分局,联系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法律主观:能要求法院 强制执行债务人 的养老金。根据法律规定, 养老保险金 是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专项资金,在发给参保人之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法院不能在执行时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保基金。
法律分析:不可以强制执行退休金。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欠债人的养老金,同样是欠债人的收入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强制冻结和扣划,但必须给欠债人留一部分生活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