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在与装修公司合作时,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建设合同,这就自然也存在着一些纠纷。
我叫许长青,家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五丰镇,我所在的施工班组因与深圳市德某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合同纠纷,于是我作为包工头,便于2019年向广东省佛山市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某佳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败诉。我因不服相关法院判决,便向相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后上诉到广东高院,也被其驳回。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子的,2019年1月份,我为向德某佳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便填写并提交了一份《2019年1月份工程进度款申请批表》给德某佳某管理层人员,当时都是我手写审批表中的工程量、单价、工程款等内容,该表显示核算的工程量单价是19.3元/平方。然而在一审中德某佳又在诉讼程序中出示了一份《2019年一月份工程进度款申请批表》,但是该份审批表的内容形式与我当时提交给管理层人员的完全不同,后续班组的进度审批表都是手写的,但该公司向相关法院出示的是假的,更过分的是,还伪造我本人签名。
此前,承包合同是以19.3元/平方来核算的,2018年,德某佳以此工程量前后已预支付我们班组一共29万元的工程款。而德某佳出具的那份假合同说其工程款只能发工程总额的60%,若项目未报得进度款,则其按照每人2000元每月给付生活费。需要说明的是,两页合同印刷体文字形成时间至少相差20天,但司法鉴定意见却认为前述两页合同印刷体文字是同时形成。更何况,相关部门委托南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关于鉴定案涉合同印刷体文字形成时间的鉴定依据是该鉴定所自行制定的技术规则,其并不符合国家标准。
截止2019年5月份之前,德某佳已支付给我班组生活费和进度款共计31万元,后4月份的时候给付给我们2万元,后在其5月份因德某佳拖欠生活费,我们才与德某佳公司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其经理还对我出言不逊,明明是对方拖欠生活费在先,后双方都因此事均受到了治安拘留处罚,双方矛盾激化,德某佳强制要求我退场。 事后,德某佳便于5月21日发布办理退场手续的通知,而我在次日上午才收到此通知,其通知内容含糊其辞,并未明确说明是要求我到现场办理工程量确认的事宜,也并未告知我不到现场确认工程量就承担以德某佳自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的不利后果。虽然德某佳的通知要求我2019年5月22日24时前办理退场手续,但是德某佳却在2019年5月22日下午就单方去核算了工程量,违反了德某佳自己提出的双方确认工程量的时间期限。更何况,德某佳下达的退场通知,其4万多方的工程量核算,半天时间根本就办不了。
对此,我想不通:
第一、明明德某佳出具的审批表是假的,为何一审二审相关部门都不加以质证?无奈之下,我只有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鉴定审批表中我的笔迹真伪,但相关部门却对此事置之不理,罔顾事实,对我下达了错误的判定。更让人不解的是,明明是德某佳自己提出的双方确认工程量的时间期限,为何其出尔反尔,单方就去核算了工程量?而相关部门却以德某佳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来处理,实在是有违法律事实。此前其合同是按照19.3的合同单价来算的,后来又以工程量的60%来核算进度款的合同来处理,很明显这是德某佳伪造的,为何相关部门却认定是我伪造呢?
第二、我们施工班组再怎么说都是十几个人,十几个人干活三个月,其工程量的进度款岂止是2万块,而相关法院却判定我施工班组进度款只有2万,这是何道理?
现在,我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相关部门却罔顾事实,对我屡次误判,让我们施工班组蒙受冤屈,实属不公。我们作为普通农民工,在工地上班,一年也就五六万块钱,发生这样的事情,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沉重打击,一年辛苦挣的血汗钱打了水漂,负债累累。对此,我们想恳请上级部门能够早日介入此事,查明事实真相,并请求相关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还我们施工班组兄弟们一个公道!在此,感谢上级领导部门对此事的关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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