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效期定为18个月,从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此期限为固定不变,不受中止、中断或延长等因素影响。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应支付工程款之日”颇为繁琐。
1、原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容易出现承包人因未及时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因行权期限过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之前出现过很多案例:施工单位起诉时超六个月,要求优先受偿权被法院驳回。
2、法律分析: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是六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那妥或者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那天开始。法律依据:《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当遵循民法典背景下的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而不是沿用原解释规定的六个月。这种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导向。
5、本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相配套,做了修订。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小编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月)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施工企业重大利好。
6、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法律分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法律分析: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 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承包人通过实施工程的方式将人力劳动、材料等物化到建设工程的结果,因此,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行使优先权取得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
5、律师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