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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下午,
山体滑坡造成道路双向交通中断。网友供图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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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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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某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孙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要求继续借用,被告将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在内,原告又凑齐100000元,重新借给被告。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年利率16%。借款期间被告一直支付着利息,现原告因生活需要急需用钱,被告拖延不还。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30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计算)。3、被告负担本案保全费及受理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认可,但是自借款之后被告已经偿还原告235000元,其中有155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他款项是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在ATM机现金存入,并且双方签订的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被告认为已经偿还原告上述235000元。
被告孙某某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亦未事后认可,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付某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凑齐100000元,重新借给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按年息一分六厘计算。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六厘计算。该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在借到原告款项后,共计向原告支付2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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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归还原告付某某借款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某某支付给原告付某某借款利息(本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本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刘某某归还付某某借款本金264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刘某某支付付某某借款利息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刘某某支付给付某某借款利息(本金以264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与第二、三项同时付清;
五、驳回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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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中原、被告对2015年10月20日约定20万元借款利息按一分六厘计算,该利息是否约定明确产生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刘某某与付某某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照年息一分六厘计算,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刘某某与付某某在2015年10月20日的借条中,双方虽然约定利息按照一分六厘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考虑到两份借条形成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结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当时原、被告双方形成借条时,对利息的约定为年息一分六厘。
对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1]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一审认定利息错误,二审予以调整正确。
[1] 参见*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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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
10月19日23时30分许,@深圳东部高速交警 沿深汕高速往惠州方向巡逻至深惠交界处,发现一辆小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经了解得知该小车没油了,民警迅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车主联系拖车,两人表示:第一次汽车没油停在高速公路上,在这么落迫的时候,还好有高速交警的及时救助。
春节期间,为缓解汕尾大道湖田路口至埔边路段的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29日(农历十二月廿七)开始对汕尾大道深汕高速汕头方向入口和桂竹岭路口实施封闭道路中央交通隔离栏的交通管制措施。进出深汕高速汕头方向入口的车辆请绕行深汕高速深圳方向入口和马宫路口通行(掉头),进出桂竹岭村请绕行湖田路口和马宫路口通行(掉头)。
交通管制期间,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按交通标志指引通行。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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