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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申请了房贷,不过由于一些原因,有时候就会忘记还房贷,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房贷逾期,不少朋友都以为,房贷逾期一两次,可能就是信用记录不良,一两次的不良记录还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因而对于房贷逾期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其实,你不知道,房贷逾期的后果有多严重,比如说:
1、产生高额的罚息跟滞纳金
不同贷款银行的罚息力度各不相同,基本上都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通常,银行会给你7天的时间补足欠款,7天之内补齐都不会收取滞纳金。但若超过7天,银行将一并收取罚息和滞纳金。
2、信用记录不良
虽然说一两交的不良记录,可以选择向贷款公司申请贷款,但是这样贷款成本就会增加很多,真的就划算吗,真的是影响不大吗?
3、被银行起诉,一次性收回房贷
银行一般都会在房贷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还款,就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本息。所以如果你房贷超过3个月未还款,后果就严重了,银行会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冻结贷款人及担保人所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
法院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如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以及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另外,小小金融还需要提醒大家,信用记录应用越来越广泛,如果房贷逾期,还有可能会影响飞机,高铁乘坐,包括出国都会受限。
小小金融
现在随着网络的发展,现金支付已经逐渐开始淡入大家的视野,移动支付,汇款转账已经开始兴起,在众多转账方式中有一种叫做电汇,那么这个电汇是什么付款方式呢?电汇和支票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看吧!
一、电汇是什么付款方式
大家虽然不是经常接触到电汇转账,但一定听说过电汇转账,现在我们所说的电汇也叫电子汇款。电汇是付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话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交款方式。
二、电汇和支票有什么区别
1、本质上的区别
电汇指通过电报办理汇兑。电汇是由付款人将一定数额存入汇款银行,由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话传送到目的地的分行或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额。
转账支票由单位签发,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提取款项的凭证。转账支票只可用于转账,不可提现。
2、转账性质的区别
电汇的特性是简便、灵活、方便,属于汇款人向外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除单位之间划拨款项外,还可由单位向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也可适用个人向异地单位支付的款项。
转账支票的特性有无金额起点的限制;转账支票可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办理手续的区别
电汇需要汇款人填写电汇单到银行专柜办理,单位或个人办理起来比较方便。银行对电汇业务一般是当天办理,不占用邮寄过程中的汇款资金。
转账支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也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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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1、购房者虽然负有限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亦负有配合提交贷款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而且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往往与开发商资质等级、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有关。
2、购房者是向开发商推荐的合作银行统一申请按揭贷款,考虑到贷款银行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放贷款的情况并非个案,结合案涉房屋所在项目确实存在工程纠纷影响施工进度,购房者就案涉房屋申请的按揭贷款发放迟延,不能排除开发商一方原因。在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配合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对开发商主张购房者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二、简要案情
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简称“《购房合同》”),约定:“如因乙方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其有银行贷款不良记录,或已有贷款或不按时提供按揭银行要求补充的按揭资料等)而导致按揭申请不获批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支付未获批准按揭贷款的全额房价款;甲方未能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商业银行按揭放款、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收到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放款,乙方均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未能付清全部房价款超过30天即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产,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手续费不予退回。”等。
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开发商于2016年7月4日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由购房者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涉诉房屋的剩余房款。
开发商于2016年4月11日、2017年1月23日向购房者开具40万元、60万元的购房款发票。
2016年11月15日,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关于XX广场相关情况的谅解函》。函件主要内容是报告有关XX广场建设进度,因负责施工建设的公司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土建施工,故交付时间预计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并提出解决方案,其中关于延误交房问题的解决方案为“1、若您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在交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您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司逾期交楼超过180日的,有权申请办理退楼手续。我司将无息返还您的购房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即您实际支付的因签订买卖合同产生的律师费、按揭费、电商优惠一万元、物业维修基金(但不承担业主供楼所产生的利息)]。注:关于我司赔偿违约金无需业主通过诉讼取得。选择退房的业主,具体流程将按相关银行及相关部门办理过程和具备的条件为准。”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开发商提出的抗辩所引用的合同内容实为合同中处于同一段落的相关条款的部分内容的摘取,该段全文是:“如因乙方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其有银行贷款不良记录,或已有贷款或不按时提供按揭银行要求补充的按揭资料等)而导致按揭申请不获批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支付未获批准按揭贷款的全额房价款;甲方未能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商业银行按揭放款、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收到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放款,乙方均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未能付清全部房价款超过30天即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产,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手续费不予退回。”
就该合同条款的理解,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该段落起句已明确为“如因乙方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所以,该条款应是针对乙方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形的约定,即在“乙方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的前提下,“导致按揭申请不获批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支付未获批准按揭贷款的全额房价款”。在符合这种情形下开发商可向购房者发出支付未获批准按揭贷款全额房价款的付款通知。
其次,在同一段落中还约定了“甲方未能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商业银行按揭放款、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收到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放款,乙方均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结合合同中“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的约定,如按开发商对该条款的理解为其在签订合同之日三个月内未能收到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放款的,则购房者应无条件向其直接支付该全部价款的话,开发商就涉诉房屋将可能会收取两次的剩余价款,因为按揭贷款手续已办理完成,相关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放款定会发放到开发商指定的监管账户内,双方也没有约定这种情形下可办理变更收款账户手续,且开发商也自认与贷款银行签订有合作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收款账户,故如按开发商对该条款的理解,明显与商品房销售的交易习惯不符,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结合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购房者的付款方式为按揭方式付款,按揭银行是和预售款监控银行均为XX银行。
此外,购房者与开发商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合同之“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是指甲方推荐按揭银行予乙方,由乙方自行与按揭银行协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提交银行按揭规定提供的个人资料(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全部知悉所需资料)给按揭银行,如乙方逾期未能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个人按揭资料则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未能提供个人按揭资料超过30天即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产,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手续费不予退回。
从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可见,购房者是按照双方约定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以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是采取“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方式,而关于购房者是否逾期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个人按揭规定的个人资料,对此开发商没有提供证据以证实。
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关于XX广场相关情况的谅解函》中提出的解决方案之一是“1、若您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在交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您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履行涉案合同的过程中也是明确知晓违约责任在于其一方并承诺承担违约责任的,现以上述理由抗辩,前后不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开发商自认违约的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一审法院对开发商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一审法院结合合同中上下文的约定、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该部分条款的适用应以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不获批准才有这一违约后果,而本案中,开发商未能举证证实购房者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对开发商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予采纳。因购房者没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开发商主张其可逾期交楼的抗辩,并主张购房者给付违约金的依据均不成立,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开发商(甲方)与购房者(乙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甲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涉诉房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则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每日支付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计算方式,不得重复、累加计算):(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按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总房价的5%),本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若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总房价的5%)。”
补充协议约定:“如因乙方自身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其有银行贷款不良记录,或已有贷款或不按时提供按揭银行要求补充的按揭资料等)而导致按揭申请不获批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支付未获批准按揭贷款的全额房价款。甲方未能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商业银行按揭放款、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收到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放款,乙方均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未能付清全部房价款超过30天即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产,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付手续费不予退回。”
根据2016年11月15日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关于XX广场相关情况的谅解函》的内容可知,开发商未能在涉诉合同约定的2016年12月31日前向购房者交付涉诉房屋。购房者起诉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开发商以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主张购房者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司可以顺延交房,不构成逾期交房。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对上述补充协议约定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根据涉诉合同的条款以及上下文的约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结合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审查,认定上述补充协议约定条款的适用应以“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公积金、组合银行按揭不获批准才有这一违约后果,”而本案中,开发商未能举证证实购房者存在过错,故对开发商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予采纳,继而认定购房者没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开发商主张其可顺延交房的抗辩主张和请求购房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均不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阐述全面、充分、合理,本院不再赘述,予以确认。开发商在二审中坚持其在一审时的上述主张,无提交新证据、新的理由予以推翻,本院不予采信。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开发商按涉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理据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购房者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开发商付清了剩余购房款。
本案中,开发商主张购房者办理的银行贷款未能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发放,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经一、二审法院查明,购房者系通过与开发商订有驻场协议的广东XX律师事务所,向开发商推荐的合作银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关于相关银行未能及时放款的原因,购房者主张其已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揭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时间并非其所能控制和确定,开发商迟延收到按揭款并非购房者的个人原因。
一、二审法院另查明,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关于XX广场建设情况的相关函件,证明开发商与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的施工方存在长期未决的工程纠纷。
本院认为,购房者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虽然负有限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亦负有配合提交贷款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而且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往往与开发商资质等级、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有关。本案中,购房者是向开发商推荐的合作银行统一申请按揭贷款,考虑到贷款银行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放贷款的情况并非个案,结合案涉房屋所在项目确实存在工程纠纷影响施工进度,购房者就案涉房屋申请的按揭贷款发放迟延,不能排除开发商一方原因。在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配合义务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开发商主张购房者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律师提醒
购买商品房选择申请贷款是常见的付款方式之一,如果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具体要看逾期付款的原因是哪一方导致的。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购房者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协议承担责任。为了降低风险,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补充约定,若购房者在付款期限内无法获得按揭贷款,则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选择其他方式支付购房款,或者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等。
买房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现在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买房了,但是买房子的时候需要支付的这笔首付款,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不是小数目,就算是凑齐了首付款买了房,今后还贷款压力还是挺大的,有的购房者在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没有考虑清楚,导致后期还贷面临断供的风险,那么房贷断供如何定义呢?房贷断供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房贷断供如何定义?
关于还不上房贷一般有两种说法,一种是逾期还房贷,另一种则是断供,房贷断供比逾期还贷要严重很多。房贷断供的后果很严重,如果不是情非得已,相信谁也不愿意断供的,所以房贷断供大多是指一些发生投资经营失败、工作变动、突然患重病以及其他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购房者经济状况恶化,在没有稳定收入并且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购房者已完全无力承受每月月供的情况。
房贷断供会产生哪些影响?
1、违反贷款和同
购房者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时候都是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如果购房者断供的话,就属于购房者违反了借款合同。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除了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之外,借款人如果多次、长期不还或者不按时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方面提出诉讼,借款人肯定败诉,而且还需要支付银行对贷款人提出的诉讼等相关费用支出。
2、房子被拍卖
如果借款人的经济情况确实很糟糕,不只是短时间无法还款,银行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就会将该担保房产进行公开的拍卖和变卖,拍卖所得的资金首先用于偿还贷款人未归还给银行的剩余贷款。
3、带来经济损失
大家可不要以为房子被拍卖之后就可以抵消贷款了,被拍卖的房子往往价格都没有市场价格高,如果拍卖的资金还是不够偿还银行的贷款,那势必还需要借款人还款,银行有权冻结借款人的银行存款,甚至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用各种途径偿还银行的损失,直到还清为止。
4、影响个人征信
现在是一个信用时代,我们在办理很多事情的时候都会受到个人征信的影响,所以平时大家还是应该多注意一下自己的征信问题,不要留下不良记录。而如果借款人贷款购买的房屋出现了断供的情况,情况比较严重,将会损害贷款人的征信,这样就表示在以后的贷款或者其他与征信有关的业务都将不能办理。
5、影响声誉
借款人断供之后,一般银行会向借款人催还贷款,银行会寄送通知书到你的公司或者是你的居住地,这样的话势必会影响到自己的社会名誉,相信没人愿意与一位信用度严重缺失的人相处。
以上就是关于房贷断供如何定义以及房贷断供会产生哪些影响的介绍了,如果房产所有人每月的收入不足以偿还月供,一般购房者自己是可以提前预知到的,为避免断供带来不良影响,*是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其实购房者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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